《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摘抄于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鼓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者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高校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需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全文共13173字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