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0:20   打印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作为学生宿舍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

第二条 紧紧围绕学校培养目标,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体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理念,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后勤设施。为体现学校育人目标,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宿舍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入住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高校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工作部、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学院等单位齐抓共管的学生生活园区。实行宿舍管理、服务人员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学生科科长负责人、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查宿舍制度。检查宿舍人员要与学生谈心,了解情况,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参与宿舍楼的管理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宿舍楼成立大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部的领导下,在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它代表学生共同参与管理学生宿舍,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入住学生。

第二章宿舍入住及退宿

第七条 凡取得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住宿。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审核来校培训、学习和其他各类人员,在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入住。所有在校学生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安排住宿。

第八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

第九条 未经学生工作部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入住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或将床位转借、转租给他人。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寝和内务检查制度。住校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舍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或恶意刁难、辱骂宿管人员者,由学生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因应征入伍、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并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到学生工作部办理退宿手续;手续办理后,应及时清空寝室内个人物品;期满后复学,提交申请后重新为其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对因毕业、退学及其他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学生工作部办理退宿手续。离校学生应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经宿管人员对家具等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宿管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各类因故延期退宿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在保证宿舍家具设施完好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其宿舍或床位,并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在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份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在六月底前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并于同年九月调整搬入新宿舍,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办理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宿管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物品。若有损坏,相关责任人须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行李物品且未办理暂寄手续的,或者按规定应退宿者在规定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退宿手续的将视为不诚信离,其宿舍内的私人物品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可根据宿舍资源合理使用情况及宿舍维修等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整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进行及时调整,相关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安排其他学生入住。

第三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或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发现水灾、火灾以及房屋倒塌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宿管人员报告,在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组织下迅速有序撤离现场,确保人身安全。在此前提下,尽力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发现刑事、治安案件线索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学生工作部,并协助处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应及时上报宿管人员。学校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行迹可疑者应及时向宿管人员和保卫处报告处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学生中提倡见义勇为美德,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二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严禁以下行为,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1.擅自启用或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蜡烛、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

3.使用劣质无安全标志的电器,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违规电器设备;

4.私拉乱接电源线;

5.在宿舍吸烟,经教育不改者;

6.给宿舍和同学的消防安全带来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进出宿舍大门须查验有效证件,住宿学生应配合宿管人员查验。发现同宿舍人员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请宿管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财产物品安全。学生应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因宿舍学生进出频繁,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个人物品自行妥善保管,不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二十五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或电脑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的,宿管人员须进行检查登记,不配合检查的,禁止带出。

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六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走廊垃圾桶内或指定地点集中堆放,严禁四处散放。提高环保意识,爱护宿舍周围绿化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赌具;

2.向窗外、门外泼水、坠物;

3.在宿舍煮饭、炒菜、煮火锅;

4.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6.在门厅、走廊、宿舍内停放自行车或非机动车等;

7.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子晾晒衣物等;

8.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海报等其他可能污染宿舍环境的行为;

9.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10.擅自对学生宿舍进行装修;

11.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不得进行以下不文明行为:

1.在宿舍内或走廊打球、踢球、溜冰;

2.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3.赌博、饮酒、起哄闹事等;

4.摔酒瓶、保温瓶等爆响物;

5.不珍惜清洁工人劳动成果,拒绝服从、配合内务和纪律检查;

6.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服务。

第三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学生宿舍楼大门6:30开门,23:30关门。合理安排作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需在6:30前离开学生宿舍的,应到宿舍值班室交验学生证,并如实登记方可外出;因故晚归者,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方可进入,就寝前应关好宿舍门,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等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如发现楼内家具等设施、设备有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其中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个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不能擅自搬迁宿舍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

第三十三条 宿舍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保证完好。影响后续正常使用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造成丢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不能私自拆修供电设施,以免造成事故。

第三十五条 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人每月定额指标,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超指标用水用电须自行付费。

第三十六条 各宿舍超额用水用电收费,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学生使用个人计算机辅助教学科研的需要,规范宿舍内计算机管理,对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作如下规定:

1.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严禁跨宿舍、跨楼字私拉网线,以免造成事故和影响宿舍楼的整洁;

2.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3.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宿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4.严禁使用计算机登陆黄色网站和利用网络浏览、保存反动及黄赌毒等违法信息,杜绝利用网络进行不良及非法活动,包括利用网络浏览、保存、发布、复制、张贴不良及非法信息。计算机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防止他人违规使用;

5.执行安全用电规范。

第八章校外走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安排住宿。按教育部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

第三十九条 确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持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外走读,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校外

走读。

第四十条 校外走读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作出安全承诺、报班主任辅导员审查,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校外走读的学生应建立详细的信息档案,关注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情况。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学生的处理,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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