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1:12   打印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遵义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遵义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积极参加有关诚信教育主题活动;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伤、因病等个人身体原因的,须提供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材料或疾病证明书,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请假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缴纳学费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新生因伤、因病等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之后的一周以内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参军”的新生须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武装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直至退役后的两年内退役证上标注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一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一周内必须向招生部门申请入学。所有保留学籍学生经审查合格因个人身体原因保留学籍的新生还必须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康复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新生班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  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业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遵义师范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本规定第四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和践行能力。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每学年一次,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六  公共体育课为非体育专业的必修课,学习成绩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体育课管理规定》操作与实施。

第十七  在校期间,鼓励学生参加相关的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和其它专业能力类的等级考试。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对应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按《遵义师范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弹性学制管理模式,逐步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每学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和修读相关课程或课程模块。学生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其中公共任选类课程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其它各类课程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九  普通本科学生正常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若因创新创业所需,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一年;普通专科学生正常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若因创新创业所需,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一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自动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根据《遵义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的课程。学生还可以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管理规定》,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一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生参加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和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种大学生比赛获得好成绩,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手续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  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与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的转学与转专业具体办法按《遵义师范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在校期间参军的学生外,其它学生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学籍和休学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参军学生除外。休学的有关规定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在休学时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所有待遇,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和伤害负责。

第二十九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有关规定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每学期开学后超过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暂缓注册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复查不合格且按规定不能再申请休学的;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及以上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学校规定的可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退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针对学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提交学校校长会议决定。按以上规定程序作退学处理的不属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退学决定无异议、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诉、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但申诉请求被驳回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发布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的个人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由相关部门按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应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如果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件,可以申请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如符合结业  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按《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重修相关课程,合格后按此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  件的可以补授学位。

第三十五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各种原因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达一年者,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或材料,填写相关申请表,由教务处收集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省级主管部门修改和备案;不符合变更  件的,以招生录取时的信息为准。

第三十七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无学籍或各学期未履行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学业结束时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第三十八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根据《遵义师范学院辅修管理规定》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学生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第四十二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照《遵义师范学院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  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交流学习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三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述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  件,保证其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的《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无改动,《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进行了修订。

第六十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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