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1:15   打印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遵义师范学院章程》《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统称“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学校可视其违纪情况轻重,加大处分力度,甚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应设置6到12个月的考察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考察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的综合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考察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程序申请解除相应处分;在考察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考察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考察期满经教育不改者可延长考察期;考察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加重处分。考察期满未提出解除申请的学生视为未解除相应处分。

第八条 违纪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二)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五)违纪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六)违纪后认错态度差,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重要活动中违纪的;

群体性违纪中的为首者;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但拒不赔偿的;

在校外违纪、违法,损坏学校声誉的;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传播、制作、购买、贩卖等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或引诱他人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取证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次偷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包庇违纪者,作伪证或窝藏、转移赃物、赃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图书资料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骂人、打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辱骂、诽谤、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打架斗殴中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加重处分。策划、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持械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邀约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视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凡打人、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除应受到相应处分外,还应承担受伤者必需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律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包庇违纪者,作伪证或窝藏凶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禁止学生酗酒。酗酒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酗酒肇事者,责令其赔偿肇事中损坏的公私财物;引入校外人员酗酒肇事者,加重处分。酗酒肇事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在一个学期内累计缺席达到或超过10学时(节)以上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席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缺席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缺席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缺席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缺席50学时以上,视为自动退学。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学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按课表上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1日按4学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遵义师范学院考试规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性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擅自更换座位、考签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将书、本、通讯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发卷时仍未交到指定位置的;

(3)擅自传借计算器或其他文具的;

(4)帮代考者作伪证的;

(5)答完的试卷放置不当,客观上为他人偷看提供了方便的;

(6)在考场说话、交头接耳,经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又犯的;

(7)考试结束前,交卷出场后在考场附近向内张望、议论答案或高声喧哗的;

(8)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发出交卷指令后,仍不停答、拒绝交卷的;

(9)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0)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1)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使用不正当手段在考前获取考卷内容的;

(2)传递纸条、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或以其他方式传递答案的;

(3)在桌内、卷下或手中有与考试科目相关文字材料的;

(4)在桌椅或身侧的墙、窗上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字迹的;

(5)在手上或身体的其它部位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文字的;

(6)在衣裤内、文具盒内等处藏(贴)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本、纸条的;

(7)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擅自把考卷带出考场的;

(10)其他属于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窃取考卷;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

(4)团伙组织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其他特别严重作弊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实验数据,篡改、伪造各类学业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学业经历、奖学金证书及荣誉证书等,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翻越学校围栏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特殊时期,不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擅自外宿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或知其去向、劝告不归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并通报学生工作部(处),以便学校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如该生在校外发生事故,其责任自负,所缺课程按旷课计(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制止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调换寝室,经劝阻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除后果自负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拆除、迁移、擅自增设或更换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因违规用电、用火、用水、用危险品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违规学生应赔偿所有损失,学校将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调查后涉及治安处罚或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和学生宿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擅自将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易致毒、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性质和处罚较轻、认识较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社会机构或非官方组织的非法跨校活动,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团体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建团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收、挪用和侵占团体会费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宣讲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校园网开展代理服务,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校园网账号、IP地址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登录、浏览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创建、管理非法网站,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教学科研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QQ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管理和程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在处分决定公布前与受处分学生谈话,进行思想教育,使之认识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和后果,正确对待和接受处分,尽快改正错误。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处理,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凡学生违纪,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及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进行调查,弄清事实,以便正确处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主动与有关学院配合,做好协同、指导和服务。

(二)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牵头位,负责按本办法对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资料归档和按程序审查报批。凡涉及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均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凡涉及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等方面的违纪情况,由教务处根据《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调查处理。调查后应予以纪律处分的,教务处将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送交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凡是涉及学校治安、学生打架斗殴、消防管理方面的违纪情况,由保卫处牵头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调查后涉及治安处罚或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按本办法规定应同时作出纪律处分的,保卫处将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凡是涉及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调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以及相关学院应参与或协助调查。按规定应予以纪律处分的,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凡涉及学生旷课方面的违纪情况,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调查和报送,学生旷课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将学生的旷课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处),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学生旷课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将学生的旷课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学生工作部(处)收到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送来的处理意见后要及时研究,原则上应尊重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涉及学生在校内、外公共场所发生的违纪情况,各职能部门按以上职责分工牵头调查处理时,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及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帮助学生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写出书面检查,以便职能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处理。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收到送达的处分决定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户籍所在地。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属学院应同时通知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五十八条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屡次”指三次以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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