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1:16   打印内容

       为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受理、处理、答复 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和《遵义师范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诉

第一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申诉期内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于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诉书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及联系电话;2.申诉事由及其理由;3.申诉时间;4.证据。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及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章 申诉处理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将申诉受理情况通知申诉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逾期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人可直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必要时可责 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参 加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人员不能参加复查工作。复查结束后, 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委员 会。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复查结论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应的 程序作出维持、建议撤销原处分或建议撤销原处分重新处理的 决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实行书面审查,但必要时学生申诉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 申诉处理内容如涉及申诉人及相关人员隐私的,参与申诉处理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 申诉人姓名、性别、所在二级学院、年级、专业及联系电话;

2.事实及理由;

3.申诉处理决定;

4. 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逾期则该处分决定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申请撤回申诉,但撤回申诉必须用书面形式。申诉一经撤回,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过程中,申诉人或相关人员就申诉事项提出诉讼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中止申诉处理,待诉讼终结后恢复处理。

    第三章 申诉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保卫处、关工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部门或组织的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每学期根据申诉情况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职能范围:

(一)受理学生对处分或有异议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复查;

(三)其他属于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参加方能召开,处理决定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学工部。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人的申诉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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