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审计处文件
遵师审发﹝2024﹞3号
关于印发《遵义师范学院审计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处全体成员:
《遵义师范学院审计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审计处2024年第五次处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遵义师范学院审计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实施办法
审计处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遵义师范学院审计处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遵义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审计处将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开展审计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审计处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是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六条 审计处在明确招标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按照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计处负责起草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计项目外包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掌握审计的进展情况,负责中介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控制和评价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学校秘密。
(四)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五)其他损害学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对中介机构实施的单个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把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审计项目时,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市、学校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照国家、省、市、学校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